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将于2026年3月1日实施。
本文件代替 DB31/ 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与 DB31/ 933—2015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分类:将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项目、特征项目;
——增加了隧道交通尾气集中排放设施、发动机制造测试设施、固定式内燃机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更改了颗粒物(其他颗粒物)、氮氧化物(其他源)、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和 NMHC 的较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更改了颗粒物(其他颗粒物)、二氧化硫(其他源)、二甲苯的较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增加了苯系物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小于 90%视同较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颗粒物(除碳黑尘外)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小于 99%视同较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
——删除了乙酸酯类、丙烯酸、丙烯酸酯类、甲基丙烯酸甲酯、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的排放限值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异氰酸酯类、萘、四氯乙烯的排放限值;
——更改了氰化氢、光气、酚类化合物、N,N-二甲基乙酰胺、四氢呋喃、丙酮、异丙醇的较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更改了苯并[a]芘、氟化物、氯气、氰化氢、光气、丙烯醛、氯乙烯、酚类化合物、甲醇的较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增加了 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异丙醇、四氢呋喃、丙酮的较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增加了污水输送和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 NMHC 较低处理效率的要求;
——增加了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
——更改了排气筒设置和台账记录要求;
——更改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更改了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删除了其他颗粒物、氯化氢、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更改了排放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
——更改了附录 A 的性质和污染物项目,删除了附录 A 中其他物质的排放限值判定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