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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长的2021-2022年度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节选)

发表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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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生态环境领域8项约束性指标顺利完成,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率为87.5%,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1%;臭氧浓度为13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0.7%;连续两年实现PM2.5、臭氧浓度双下降,超标天数、比例双下降。与此同时,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地区、苏皖鲁豫交界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8.9%、11.4%和12.8%,臭氧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5%、0.7%和4.9%;汾渭平原区域 PM2.5平均浓度为同比下降 16%。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为84.9%,同比上升1.9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2%,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指标达到“十四五”序时进度要求;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


关于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总体工作考虑,2022年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有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优化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多措并举助力经济平稳运行。深入做好环境经济形势分析。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出台环保举措要统筹考虑经济平稳运行与民生保障,多研究有利于稳经济、保民生、促增长的环境政策。动态更新“三本台账”,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加快推进能源保供项目依法完善环评手续。深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开展实施成效评估,助推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两高”行业环评管理规范性文件,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将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重点盯住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发挥环保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持续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白洋淀全流域治理。健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组织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推动出台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制定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意见,深入推动美丽中国地方实践。深化生态环境领域部省战略合作。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出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配合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结构加快调整,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减少常规污染物排放。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管理,研究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交易主体范围。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继续组织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深化低碳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城市试点工作。加快推进2015年以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制修订相关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标准。继续推动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主渠道多边进程,将《巴黎协定》机制安排落到实处。继续实施“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
(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持续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实施重点减排工程,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协同控制PM2.5和臭氧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快淘汰、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稳妥有序推进散煤治理,基本完成重点区域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继续加强VOCs综合治理。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持续深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积极推进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全力支持保障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持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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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等标志性战役,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组织实施2022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推动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开展考核试点。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完成“三磷”专项整治遗留问题整改。加强黄河流域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以及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继续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渤海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海洋垃圾防治、海洋工程和倾废监管。联合开展“碧海202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以化工、有色金属行业为重点,组织实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重点区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导各地筛选适合当地的污水治理技术模式,推动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推进21个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继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扎实推进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依法有序将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研究制定深化巩固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方案。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持续推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巡查。有序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与隐患排查。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
(三)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组织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成效评估,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编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2021—2030年)》,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2011—2030年)》。开展第六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新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遴选工作。稳步推进COP15第二阶段会议筹备工作,推动达成“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四)推进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和风险防范。完成第二轮例行督察任务,实现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督察全覆盖。开展2022年度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制作工作。持续推动督察发现问题和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

河北汉蓝VOCs废气治理工程-催化燃烧炉


持续提高执法效能。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两支队伍”建设,强化“协同作战”模式,聚焦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持续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落实“双百”工作方案,严格审核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继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严防生态环境风险。精准有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严格落实“两个100%”要求,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紧盯“一废一库一品”等高风险领域,加大隐患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强化环境应急值守,完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持续推动环境信访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重复信访治理和信访积案化解。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持续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白洋淀全流域治理。健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组织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推动出台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制定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意见,深入推动美丽中国地方实践。深化生态环境领域部省战略合作。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出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配合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结构加快调整,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减少常规污染物排放。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管理,研究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交易主体范围。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继续组织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深化低碳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城市试点工作。加快推进2015年以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制修订相关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标准。继续推动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主渠道多边进程,将《巴黎协定》机制安排落到实处。继续实施“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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